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顿市的监控太少了,凶手可以选择很多条路径来避开。至于酒吧周围,正门和后门都有摄像,但都没有拍下可疑人员。

    同时,技术员对比尔的手机、计算机进行了破解,可以确定这段时间,这段时间他并没有跟任何人约定当天晚上在酒吧外面见面。

    道格拉斯感到不可思议,如果两方都是临时起意,那么破案的难度就大大增加了。而且……凶手还可能继续作案!

    他不得不打起精神,更努力地去寻找线索。

    然而糟糕的是, 仅仅过去不到一个月, 第二名受害者再次出现。

    这一次的情况可比比尔要凄惨许多!

    从法医的实践报告和现场的侦查可以看出, 死者生前遭受了不少折磨。

    死者小腿骨折,无法动弹。在这种极端绝望的情况下,他被一点点活埋。

    他的尸体并没有及时被发现, 是在半个月后的暴雨冲刷下,才意外被丛林冒险者发现。

    尸体的状况很糟糕,但好在他随身携带的证件显示出他的身份。在DNA鉴定后, 确定他就是霍顿大街的牛皮藓约翰·杰克逊。

    警方对约翰的住处进行了调查,可以确定他就是在这里被带走的。从还剩半瓶的酒里, 检测出了安定剂的成分。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,也就说, 凶手事先换好了酒,等约翰被迷倒后,才将起带出。

    道格拉斯对屋里的监控进行了调取,却显示,在约翰遇害的三天前,监控就已经被人为破坏。

    更糟糕的是,约翰所居住的别墅十分偏僻,邻居也常年不在家,连个询问线索的人都找不到。

    而暴雨,将现场破坏的几乎没有个样子,想要从中获得线索,难于上青天。

    作为小组成员,亨利没办法理解道格拉斯为什么要将两个案子放在一起。不论怎么看,这两个案子都天差地别。

    比尔是直接被打击身亡,约翰却是被活埋,从手段上就可以看得出,两个凶手的心理完全不同。

    其次,比尔是个花花公子,但为人还算友善,体格也称不上健壮。但约翰却是个黑人,逞凶斗恶,体型健壮,两人完全是不同概念类型。

    最后,比尔是当天就被发现,约翰却有掩埋尸体的行为。一般来讲远抛近埋,比尔之所以会被遗弃在现场,就足以说明凶手觉得这个地方离自己较远,想要怀疑到他十分困难。而约翰却被掩埋,可以看出对方对山林的地形很是熟悉,如果不是暴雨,根本难以暴露。

    可现在,道格拉斯却要把两个案件并到一起,简直可笑。真以为自己在地方上破了几个小案子,就自命不凡起来!

    道格拉斯知道亨利与他面和心不和,但他无所谓,优秀令他骄傲,甚至傲慢,根本就没把对方看在眼里。

    但是,为了案件的侦破,他也必须要说明自己的观点,让大家信服。

    “亨利探员说得没错,我想大家也有同样的想法。但是在这里,我也想提出自己的观点,供大家来讨论。”

    “我之所以把两个案件并到一起,有两点原因:一,凶手对受害者心理的把控;二,案件之中隐藏的恶意。”

    “先说第一点,在比尔的案子中,经过我们的调查,可以确定当天比尔没有跟任何人说过他的行动,在监控中我们也能看出,在他从酒吧到后门监控这一段距离,没有任何可疑人员。也就是说,凶手是在外面。可如果他在外面,又怎么确定比尔当天晚上会出来?”

    “我想,他一定经过了长时间的观察,或者每个夜晚都在外面蹲守,只为获得一个机会。”

    “同时,他很确定,当天晚上发现尸体的人会造成极大的混乱,对现场产生破坏,这同样是一种掌控。”

    “而在约翰案中,同样出现了这种表现。首先,他必须知道约翰在三天前不在家,才能进行监控的破坏。其次,他必须确定约翰这三天不回家,而且一回到家就会去忙别的,才没有时间发现监控功能已经坏掉。最后,也是最重要的是……”

    “从尸检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,约翰小腿出现骨折,之后才被活埋死亡。从他的皮肤上我们提取到多处擦痕,但在小腿上却没有外力击打的痕迹,这说明什么?”

    “说明对方肯定是在被追击之后,自己不小心摔断了腿。可是,凶手在对约翰行凶的时候,没有选择直接对抗,而是使用了药物。这从侧面说明,约翰强悍的体格同样令他有压力,所以他选择了更为稳妥的办法。”

    “既然如此,那是什么造成约翰慌不择路、甚至崴断了小腿?”

    “我想他一定对约翰的某个弱点了如指掌!”

    “除此之外,他也十分清楚,以约翰的身份,就算失踪,他的手下也不会选择报警。这点,跟比尔案完全一样。”

    “综上所述,凶手的控制欲非常强,心思缜密,步调谨慎,但同时又透出强大心理的挑衅。”

    “再来讲讲第二点,仇视。当然,我们对社会关系的摸排,还没有发现什么有价值的线索,无法完全确定为仇杀。但我所说的这种仇视,不是受害者与凶手之间有直接的仇恨关系,而是一种映像的仇恨心理。就好比,我仇恨富人,而这个人是富人,所以我同样会杀了他一样。”

    “我怀疑,比尔案是凶手第一次作案。比起复杂的作案手法,他更倾向于一击必杀的胜利。所以选择对象是体型相对瘦弱,自己比较有把握的比尔。之所以说仇视,是在他对比尔的袭击上。”

    “棒球棍袭击后脑勺,在那样强悍的力道下,三四下比尔就已经身亡。可他并没有停止,据法医报告,凶手至少击打了二十多下。”

    “就算在过于兴奋的状态下,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,但二十多下绝对可以称得上是故意为之。他狠狠地击碎了比尔的脑壳,宛如打烂一个西瓜。”

    “而约翰案同样,凶手深深地抓住了对方的弱点,利用这个将他玩弄于鼓掌之中,看着他在绝望中一点点毁灭,这其中同样蕴藏着深厚的仇恨。”

    可这样的说法并不能让亨利信服,他觉得道格拉斯的分析带有太强的个人色彩,根本不足以将两个案件并立。

    亨利抱臂,冷淡地提出自己的质疑:“道格拉斯,你的分析很‘精彩’,简直宛如故事般引人入胜。但你要明白,我们面对的是现实,不是梦幻。”

    “我就只需要说一点,就能否定你的全部猜测。在比尔案中,凶手没有留下任何可疑的痕迹。可是在约翰案中,却留下了足以证明他身份的证件和残留着药物的酒瓶。”

    “这说明什么?第一个凶手更加内敛谨慎,为了避免被发现,抹去了一切痕迹。而第二个凶手却更加张扬肆意,他之所以留下这些,就是为了向警方挑衅。”

    “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作案风格,怎么可能是同一个人!”

    道格拉斯懒得理会他,只是环视一周,希望能得到更多的支持。可让他失望的是,并没有太多人认可他的观点。

    这群蠢货!

    “还要我再说一遍吗?比尔案是凶手第一次作案,所以才会更偏向于谨慎。但如果你细细思考,就会发现他依旧是在挑衅。他选择杀死比尔的地点就在比尔的酒店旁边!杀死比尔后,也没有做任何遮掩,而是放任他的尸体展露在外面的街道上,能够让人轻易发现!”

    听到这,亨利嗤笑一声,只觉得他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。

    会议不欢而散。

    不过出于人手的缺少,这两个案子还是到了道格拉斯的手里。但亨利完全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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